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第10條 法規: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 類別:行政 ›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 黨產目 第10條 複製、留存備份、封存、攜去或留置有關資料或證物,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資料或證物之名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並由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應記明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