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輻射防護偵測業務內容如下:一、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放射性物質及其工作場所之輻射防護偵測。二、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放射性物質之工作場所輻射安全評估。三、放射性物質運送有關之輻射防護及偵測。四、鋼鐵業輻射偵檢作業之輔導與稽核。五、建築物輻射偵測。六、鋼鐵建材輻射偵測。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