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23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3條 環境輻射監測試樣分析能力應符合可接受最小可測量。前項可接受最小可測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