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第18條 法規:輻射工作場所管理與場所外環境輻射監測作業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設施經營者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實施環境輻射監測之範圍,應參酌下列因子評估:一、氣象資料。二、釋放核種類別、強度與氣、液體擴散模式。三、人口分布與居住狀況。四、土地利用。五、排放口位置。六、海流狀況。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因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