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業者應於安全維護計畫內訂定教育訓練計畫,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內容,得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資訊及案例。二、第四條所列安全維護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三、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