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8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第28條 主管機關為達成本法管制目的,得就有關輻射防護事項要求設施經營者、雇主或輻射防護服務業者定期提出報告。前項報告之項目、內容及提出期限,由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