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6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第26條 從事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為之。前項輻射防護服務相關業務之項目、應具備之條件、認可之程序、認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從事第一項業務者執行業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