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25條 法規:游離輻射防護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輻射安全防護 第25條 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者,其移轉應出示輻射偵測證明。前項有遭受放射性污染之虞之建築物,主管機關應每年及視實際狀況公告之。第一項之輻射偵測證明,應由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或團體開立之。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之機關(構)或團體執行第三項所訂業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