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場址詳細調查期間,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報調查進度及結果。場址詳細調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