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7條 經營者申請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