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6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