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5條 高放處置設施運轉期間,其經營者應每五年更新其安全分析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