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設計,應確保其輻射影響對設施外關鍵群體中個人所造成之個人年風險,不得超過一百萬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