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6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本法所稱核子設施如下:一、核子反應器。但不包括海上或空中運送工具內生產動力,以供推進或其他用途之核子反應器。二、生產核子物料之設施,包括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設施。三、專營處理、貯存或處置核子物料之設施。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場地所設數核子設施,視為一核子設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