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5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所稱核子物料如下:一、天然鈾及耗乏鈾以外之核子燃料,在核子反應器之外單獨或合併其他物料,能引起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者。二、放射性產物或廢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