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損害賠償法 第26條 法規:核子損害賠償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損害賠償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賠償責任限額及保證 第26條 前條責任保險之保險人或財務保證之保證人,在保險或保證期間內,非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並經核可後,不得停止或終止其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關於運送核子物料之責任保險或財務保證,不得於運送期間內停止或終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