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9條 法規: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貯存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9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一、核子原料貯存設施:六個月。二、核子燃料貯存設施:十個月三、核子原料生產設施:一年。四、核子燃料生產設施:一年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