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演習有關之支出。
二、辦理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事項之支出。
三、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
四、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