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演習有關之支出。二、辦理本法第十六條所定事項之支出。三、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事項之支出。四、核子事故發生時應變作業有關之支出。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