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4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