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3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