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6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6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測試時,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測試。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緊急應變工作報告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