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30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復原措施 第30條 核子事故成因排除,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確認各項緊急應變措施均已完成後,解除各緊急應變組織任務;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各級政府相關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成立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採取復原措施,使受災區域迅速恢復正常狀況。前項核子事故復原措施推動委員會之成立、組織、運作等事項之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