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2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12條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