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0條 法規: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10條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實施人員、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二、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運)、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三、協助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