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起動、功率變換或燃料填換、傳送,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操作存有核子燃料之用過燃料池控制裝置時,應有高級運轉員在控制室監督。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填換或傳送燃料,或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期間,僅於用過燃料池置有核子燃料者,用過燃料池吊運核子燃料時,除前項規定外,應另有高級運轉員至少一人,在現場監督相關作業之執行。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勤之最低人數,應符合附件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