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應依附表之規定。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應由健康檢查醫師綜合判定,並將判定結果及工作限制簽註於健康檢查報告。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經判定適於擔任運轉工作者,應發給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