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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經營者應保存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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