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依本辦法實施之健康檢查,經營者應委託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