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2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以下簡稱運轉人員)健康檢查一次;發現運轉人員身心狀況異常時,應再辦理該運轉人員之健康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