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母法 第18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稱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指除役計畫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增加環境輻射之虞。二、增加除役工作人員輻射劑量之虞。三、增加放射性廢棄物產量之虞。四、發現除役計畫中有未涵蓋安全問題之虞。五、除役作業之完成時程變更。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除役計畫變更涉及重要管制事項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