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5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之全部或一部或廢止其執照:一、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之規定。二、未依第九條規定作整體安全評估,並報主管機關審核。三、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