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3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相關法規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罰則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八條或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之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