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7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7條 第二條第四款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各項試驗之目的、方法、條件及接受標準。二、各項試驗結果與原設計值之比較分析。三、試驗結果不符合接受標準事項之原因、改善方式及評估結果。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