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3條 主管機關收受前條所定書件後,認有應補正情形者,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經營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書件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