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役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之停役,經營者應於預定停役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內,檢送停役計畫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審核:一、綜合概述。
二、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力配置。
三、設施安全維護及定期檢查計畫。
四、核子保防物料及其相關設備之管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