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20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五章 附則 第20條 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