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0~21條(共 2 條)
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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