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條 主管機關收受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書件齊備後,應於一年內作成審查結果,並通知經營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