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許可申請審核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經營者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除役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並繳交審查費。核子反應器設施除役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核發除役許可前,檢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