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並能證明其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