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消防防護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消防工作之組織、管理、消防能力評估、相關單位之消防及救護支援事項。二、火災災害分析與影響評估、火警偵測、防火設計及措施。三、有關防火與消防設備之佈置、測試、維護、人員訓練及相關紀錄之保存。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