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11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前條審查期限,自申請者備齊書件,向主管機關繳交審查費之日起算。前項審查期限,不包括下列期間:一、相關主管機關釋示法令或會商其他機關(構)未逾六十日之日數。二、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日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