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22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22條 經營者應依據擬定之程序書或稽核核對表,由受過適當訓練且非直接負責接受稽核作業之人員,定期實施計畫性及整體性之稽核,以查證作業符合品質保證方案之規定,並評估其執行成效。稽核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送受稽核部門主管。稽核後應辦理必要之後續追蹤工作,包括對缺失之再稽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