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8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8條 經營者應使用蓋印、掛卡、標籤、器材遞送卡或其他適當方式等措施,以明確標示對個別設備與組件所執行之檢查及測試之現況。其措施應能識別已通過之檢查及測試項目,並可防止不經意遺漏應檢查及測試之項目。經營者應利用於閥及開關上掛卡等方式,明確標示結構、系統及組件之運轉狀態,以防止錯誤操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