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第10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0條 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包括程序書、工作說明書、圖說或測試軟體等,應建立措施以控制其發行及修訂,並確保上述文件均經權責人員審查及核定,且應分送各有關工作場所據以使用。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但經營者得委託其他機構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