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正常運轉、維護、測試及假想意外事故下,仍能發揮其應有之安全功能。結構、系統及組件應有適當之防護,避免遭受高速拋射物、擺動之斷管、由破管處噴出之流體等高動能物體之破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