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能將火災與爆炸之發生機率及影響降至最低。核子設施以使用非可燃性及耐熱材料為原則,並應設置適當之火災警報及消防系統,降低火災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損害。消防系統之設計,應確保於系統本身發生斷管或異常動作時,不致對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安全功能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