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4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4條 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地震、颱風、洪水及海嘯等天然災害下,仍能執行其安全功能。前項設計應考量下列事項:一、廠址及其周邊地區以往曾發生過之最嚴重天然災害。二、於正常運轉或事故狀況下發生天然災害之影響。三、保留足夠之設計安全餘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