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11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11條 核子設施應設置儀器,監測核分裂過程、反應器爐心完整性、反應器冷卻水壓力邊界及圍阻體與其輔助系統之系統狀態及參數,確保於正常運轉、可預見運轉事件及事故狀況下之安全。核子設施應設置控制系統,維持前項系統狀態及參數於設定之運轉範圍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