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法規: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6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